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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新规拉长减持周期 需警惕形成堰塞湖的可能(2)

2017-06-09 15:07:43    证券市场周刊(北京)  参与评论()人

未来,大股东通过非集中竞价减持、定增减持、过桥减持,或者利用内部信息优势“精准减持”等资本套利手段获得超额利润的空间也将会进一步收窄,推动大股东更多向实业经营回归。

在一个更大的格局中去看,减持新规仍是强监管、去杠杆、防风险的延续,目的在于规范金融秩序。

而针对减持新规,也有部分投资者担忧,大股东和二级市场利益绑定可能趋于松散,一二级市场的博弈格局倒退回股改前。

但申万宏源认为,减持新规不仅绝非倒退,而且应被视为证监会建设法制化“四梁八柱”的关键环节。从引导上市公司行为长期化、股市资金需求监管体系这两条主线看,减持新规都弥补了规范性文件体系的最后一块短板。

同时,申万宏源认为,不应孤立地分析减持新规的影响,而是要看到,减持新规、IPO发行缩量和市场化并购重组逐步放开是一个政策组合,目的是在股权质押风险显现的情况下夯实A股市场稳中求进的预期。

中泰证券则提醒,减持新规在改善市场供需的悲观预期,有利于市场长效机制改善的同时,因市场整体的解禁压力后移,未来市场极大可能呈现出两极分化的态势。

一是部分小盘标的将可能直接转化为以大股东利益主导的纯交易驱动,随之而来的是小盘指数的持续走弱。二是代持市场的局部繁荣,因为减持堰塞湖(原本一次性可以释放的股票价格下行压力,因减持周期的拉长从而在未来很长时间内连续对公司股价造成持续性的负面影响)的持续存在,极有可能延长资本传导链,出现出让方和受让方的中间代持市场繁荣。

新规之新

减持新规在“拓口径”、“压节奏”、“强信披”与“堵漏洞”等层面引导上市公司股东有序减持,避免大股东清仓式减持对二级市场的冲击,维护金融市场的长期稳定与发展。

“拓口径”层面,新规适用范围在2016年1月份出台的“1号文”规范大股东(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行为的基础上,增加了特定股东减持。

特定股东是指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此外,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继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也适用新规。同时也把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方式取得的股份减持也纳入新规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