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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售并举时代 土地供求格局是否“变天”?(7)

2017-09-21 14:40:06    中国新闻周刊  参与评论()人

该方案核心内容是,“试点城市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开发运营,也可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

改革的背景不难理解,在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就提出了改革目标,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价同权。

在这个大方向下,近五年来,集体土地入市开展了一系列探索,比如,全国多个试点地区开展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两权”抵押(即承包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改革征地模式(缩小征地范围以及提高补偿标准)等。

不过,改革的节奏并不尽如人意,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仍然是泾渭分明的两个市场,绝大部分集体土地入市仍然绕不开“征地”这个环节,距离真正的同地同权仍有很多路要走。

这次的集体土地租赁房试点,给很多人带来了希望。至少从表面上看,13个试点城市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绕过“征地”环节,直接建设租赁住房,甚至可以提供给城里人居住。

但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室主任党国英看来,这项改革试点对城郊土地利用的基本格局不会有大的影响,更不会如一些评论所言,对中国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键性意义。

“这项改革是对地方关于深化土地制度改革要求的一个积极回应。”党国英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但从集体土地入市的角度看,只是一个小口子,谈不上重大突破。

“如果改革了集体土地必须收归国有才能用于非农建设,实现同地同权同价,这才是改革的大口子。”党国英认为,集体建设用地用来建租赁房,准确说是土地功能的调整,“原来只能建工厂、大棚,原则上不让建住宅,这次允许建租赁房,但仍然禁止建可售的商品房。”

在他看来,如果从土地改革的突破价值看,集体土地能上市、实现同地同权同价,这个突破意义最大。其次是,不上市但允许建设可售商品房。再次才是目前的集体土地用于建设租赁房。“即使没有当前这个政策,但在现实中,很多城乡结合部,租赁房已经广泛存在了,而且量还很大,只不过都是由农民自建。”

“现在的政策,更准确说是一种追认。”党国英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珠三角地区,就已经出现了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公寓对外出租的现象。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不仅在珠三角,在全国范围内,几乎每个“城中村”都存在由农民自发建设的租赁公寓,已经提供了大量的租赁住房,地方政府基本采取“不支持”“不鼓励”“不干预”的态度,而这一次的政策,也让曾经的“灰色地带”变得更加明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