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天津市金融办许可天金所试点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言下之意是除了小贷公司收益权转让以外的各种有限合伙份额转让、房产收益分享合约、保理资产收益分享合约等一系列创新产品都没有得到政府许可吗?
第二,天津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现在叫天津市金融局)有权力批准当地企业(天金所是一家公司)发行或上市金融创新产品吗?打开天津金融局的网站,在市金融局权责清单一栏[4],我们看到天津市金融局有且仅有一项政府许可权力——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项下的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除此之外,别无其他。
分析完天金所取得的许可批准,我们再把这家地方金融交易所放到我国交易所规范的大背景下进行审视:
1、《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2011年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以下简称“38号文”)规定:
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天金所有信贷产品交易),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天金所有交易所字样),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联席会议意见。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
根据38号文,上述“联席会议”是指由证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2、《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2012年,国函【2012】3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批复》)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就批准设立使用“交易所”名称的交易场所征求意见时,应提供交易所章程、出资人概况、交易品种、业务规则等说明材料和设立文件,证监会汇总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后出具反馈意见。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
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2】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37号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