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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飞”危害公共安全 无人机立法应解决哪些问题(2)

2017-05-12 09:15:12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对于如何界定是否属于“黑飞”,重庆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在解读“通告”时表示,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未向国家飞行管制部门提出临时空域和飞行计划申请,或未按照批准的飞行计划实施的无人机违规飞行均为“黑飞”。

《法制日报》记者从民航重庆安全监督管理局副书记汤军处获悉:“目前在中国进行无人机飞行需要满足三个条件:操作人员具有无人机驾驶执照;军方审批的合法空域;申报民航飞行计划。

而据重庆首个无人机驾驶员培训中心负责人张洪介绍,目前国内的低空飞行活动还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规,必须由在工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时登记注册的公司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飞行,个人报备暂时不予批准。

“有时候我们‘黑飞’也属无奈。”航拍摄影爱好者向某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个人难以申请空域是“黑飞”的主要原因。“一旦出现意外,后果的确很严重。我们希望相关部门能给我们一条合法的途径”。

“无人机飞行必须申请空域和计划,为了更加方便无人机的使用,重庆无人机飞行审批流程正在进行简化。”汤军介绍。

对于无人机飞行审批,重庆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应当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经批准后实施。重庆市临时空域申请部门为西部战区空军参谋部航空管制处;飞行计划申请部门为民航重庆空中交通管理分局。

“通告”称,未经批准,严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规定区域上空飞行。那么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飞行的,将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重庆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未经批准擅自飞行的;未按批准的飞行计划飞行的;不及时报告或者漏报飞行动态的;未经批准飞入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区等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责令停飞1个月至3个月、暂扣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飞行执照的处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飞行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