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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利用关联交易损害险企利益的股东,或被责令转让股权

2018-05-04 09:15:24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第二十九条【重大关联交易】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经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保险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参会的非关联董事2/3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保险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保险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表决,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统一交易协议】保险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长期持续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可以制定统一交易协议,协议签订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一)保险业务类;

(二)提供货物、服务或财务资助;

(三)保险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

统一交易协议的签订、续签、变更应参照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内部审查、报告和信息披露。统一交易协议下发生的关联交易无需逐笔进行审查、报告和披露,但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披露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独董审查职责】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合规性发表意见。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意见,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三十二条【审计职责】保险公司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关联交易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职责】保险公司监事会在关联交易日常监督和专项审计中可以提出纠正建议,可以对存在失职行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报告和披露

第三十四条【原则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告、披露关联交易信息,不得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五条【逐笔报告】以下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报告:

(一)重大关联交易;

(二)统一交易协议的签订、续签或实质性变更;

(三)其他按规定或按监管要求应当报告的交易。

第三十六条【报告内容】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须逐笔报告的关联交易,保险公司应当在签订交易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报告内容至少包括: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情况;

(二)交易对手情况。包括关联自然人基本情况;关联法人名称、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与保险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穿透的交易架构图、交易目的、交易条件或对价、定价政策等。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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