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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利用关联交易损害险企利益的股东,或被责令转让股权

2018-05-04 09:15:24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三)保险公司关联方追溯至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或其他协议安排的,穿透至实际权益持有人认定;

(四)持有对保险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借贷、担保等方面存在依赖关系的企业;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认定时限】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关联关系的,视同保险公司关联方。

第九条【关联交易类型】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类型:

(一)投资入股类:包括关联方投资入股该保险公司(含增资、减资及收购合并等),关联方投资该保险公司发行的优先股、债券或其他证券;

(二)资金运用类:包括在关联方办理银行存款(活期存款除外),投资于关联方资产,投资于包括关联方资产的金融产品、权益或其他资产,投资于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含增资、减资、收购合并等);

(三)保险业务类:包括保险业务和保险代理业务、再保险的分出及分入、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

(四)利益转移类:包括给予或接受财务资助,赠与、买卖或租赁资产,权利转让,担保,债权债务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优先受让权、同比例增资权或其他权利等;

(五)提供服务类:包括审计、精算、法律、资产评估、资金托管、广告、职场装修等;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引致保险公司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保险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保险公司的关联方发生的上述交易视为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但控股子公司为受所在金融行业监管的金融机构或上市公司的除外。

第十条【重大与一般】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或年度累计交易额占保险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的1%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

一个会计年度内保险公司与一个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额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如再次累计达到前款标准,则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额的计算与比例

第十一条 【金额计算】关联交易的金额原则上以保险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交易对价或转移的利益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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