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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利用关联交易损害险企利益的股东,或被责令转让股权

2018-05-04 09:15:24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银保监会表示,此次立法目的旨在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维护保险公司独立性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11日。

所谓保险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保险公司存在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定时限方面,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关联关系的,视同保险公司关联方。

总的来看,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类型主要包括投资入股类、资金运用类、保险业务类、利益转移类、提供服务类以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引致保险公司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银保监会还将关联交易类型划分为重大关联交易与一般关联交易。其中,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或年度累计交易额占保险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的1%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一个会计年度内保险公司与一个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额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如再次累计达到前款标准,则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而一般关联交易则是指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在关联交易额的计算与比例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将进行穿透计算、比例监管。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应符合三条比例要求:

1.保险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30%与上一年度末净资产额二者中较高者;

2.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和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中,对关联方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上述各类资产投资限额的50%;

3.保险公司对单一关联方的全部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15%。

在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方面,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需遵循主动管理、职责明确;穿透管理、跟踪资金;总量控制、结构清晰的原则。《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保险资金的流向,及时掌握基础资产状况,穿透识别审查关联交易,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应当维护公司经营的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其关联交易也应当结构清晰,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且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的监管审查以及报告、披露义务。

在关联交易违规处罚方面,监管机构依然采用“双罚制”,既处罚违规单位,又处罚相关责任人。对于保险公司违规的,监管机构将采用下发质询函、责令修改交易结构、责令停止或撤销关联交易、责令禁止与特定关联方开展交易等监管措施进行处罚。对于保险从业人员违规的,监管机构则将采取责令改正、记入履职记录,进行行业通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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