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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利用关联交易损害险企利益的股东,或被责令转让股权

2018-05-04 09:15:24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第十八条【制度建立】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包括关联方的识别、报告、核验和信息管理,关联交易的发起、定价、审查、报告、披露、审计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十九条【管理机构】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方识别维护,关联交易管理、审查、批准和风险控制。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并应当包括合规负责人等管理层有关人员。公司指定一名执行董事担任负责人,未设执行董事的,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负责人。

第二十条【关联方管理】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关联方信息档案,并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于每半年结束后的30日内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送。

第二十一条【主动管理】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方信息档案的更新、维护负有主动管理责任,应当通过公开渠道查询等方式对有关信息进行必要的核实验证,并对有关可疑信息和媒体报道给予必要关注。

第二十二条【信息采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报告其关联方情况。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报告其关联方情况。

保险公司报送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股东变更等申请时,应就是否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书面协议】关联交易应当订立书面交易协议。

第二十四条【公允原则】关联交易应当条件公允,明确交易对价的确定原则及定价方法。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对交易条件是否公允以及是否损害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利益发表书面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独立的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机制建立】保险公司应当完善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机制,优化关联交易管理流程,合规、业务、财务等关键环节的审查意见以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会议决议、记录应当清晰留痕。

第二十六条【穿透管理】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保险资金的流向,及时掌握基础资产状况,穿透识别审查关联交易,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

第二十七条【三方资金】保险公司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养老保障基金等保险资金以外的第三方资金可以不适用穿透管理的原则,但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避免不当利益输送。

第二十八条【一般关联交易】保险公司一般关联交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授权程序审查,最终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或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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