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国内经济新闻 > 正文

国土部:《土地法(修正案)》只是万里长城走完第一步(4)

2017-08-17 16:05:01    中宏网  参与评论()人

三是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不动摇。保护耕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始终是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政策的核心。现行土地管理法确定了以土地用途管制为核心的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框架体系,实施以来的实践充分证明,这套制度总体上是有效可行的,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国有土地管理的一系列重大决策。有没有问题呢?有问题,有问题突出的就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不能适应当前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需要,包括征地制度、入市制度、宅基地制度。所以这次修改过程中,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来改这个法律,我们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立法机关经过多次的反复沟通协调,最后确定了在维持现行土地管理法总体框架和章节结构不变的背景下,通过修正案的方式对我们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完善。修正案和修订草案有什么区别?修正案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时候只审改过的条款,不改的就条款就不再审,如果是修订草案的法全部都要让人大来审,所以这次采取了修正案方式。目前上报国务院审议的送审稿对现行土地管理法41个条文作了修正。

第三,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亮点。

一是删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现行土地管理法除允许乡镇企业因为破产兼并导致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之外,是禁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为什么要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农村和城市的功能是不一样的,农村的主要功能是生产农产品和生态产品,如果说允许农村也大规模的搞建设,农民都会把耕地变为建设用地,因为建设用地的效益永远比耕地高。如果农村允许大规模搞建设,那么农村就没有人保护耕地,把所有的耕地变成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流转获得收入。所以现行土地管理法只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由农村集体自己使用,包括宅基地、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要用地的话通过征收。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这样的规定使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同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所以修订草案总结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删除了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3条和63条的规定,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由用地单位和个人使用。取得的这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还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具体办法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这是本次的最大的一个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