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提升津冀港口治理能力。
17.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和完善监管手段,建立健全行业信用体系。全面清理妨碍港口经营市场统一竞争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打破地方保护和行政壁垒,消除不正当竞争。
18.加快津冀通航资源整合和海事监管区调整。根据渤海中西部水域船舶交通流量、习惯航路情况,研究设置新的船舶定线制,引导和规范进出天津港、黄骅港及周边港口的船舶交通流。调整和新增部分锚地,实现公共水域资源共享共用。参照津冀两地行政区划分界点,在保持海事辖区、港区、航道和锚地的完整性和连续性的前提下,重新调整天津与河北海事搜救责任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京津冀交通一体化领导小组的框架下,建立津冀港口协同发展协调机制。津冀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联合成立工作机构,协调解决津冀港口协同发展的重大问题,共同推进港口资源整合重大项目实施。
(二)加强监督考核。
津冀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实化任务措施。建立实施方案考核机制,加强津冀港口协同发展实施效果考评,并定期将推进工作情况报送京津冀交通一体化领导小组。部指导研究建立并完善区域港口评价指标,试点开展港口经济运行、绿色港口、平安港口等评价。
(三)加强舆论引导。
充分发挥媒体作用,认真组织宣传津冀港口协同发展的方针政策、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形成广泛共识,及时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加强信息通报,强化舆论分析引导,营造促进津冀港口协同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