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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飞机票退改签情况调查报告发布 退改签费用总体较高

2018-05-04 09:17:26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调查报告中提到,1996年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曾规定,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24小时以内、2小时以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10%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两小时以内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20%的退票费。而在2004年修订时将这一条款删除。也就是说,目前国内并没有统一的退票费用规则,实际操作中都由各航空公司决定。有观点认为,这也是导致退改费乱象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之一。

对于相关条款的删除,胡钢表示,民航局制定的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候参照的标准,如果规定过细,有可能会和上位法有直接冲突,因为上位法本身已经规定得很清楚。举例而言,如果消费者方单方要求退票、改签或者解除合同,按照《合同法》,应该根据合同相关约定,消费者支付一定数额的合理违约金。所谓合理违约金,即普通人都能理解的一种最朴素的概念。法律对于违约金的规定也非常明确,《合同法》规定,违约金应当合理,如果过高,相关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而违约金额的确定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专门有一个定量化的标准,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认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反向理解,假设票价为一千元,不考虑再销售情况,按照一般逻辑,消费者最多只支付300元违约金。由此可见,上述所提到的额“票款不足千元,退票退改签的费用却需要一千元”的情况明显是违法的,更不符合常理。

在胡钢看来,退改费乱象之所愈演愈烈,主要是一些不良航空运输代理企业以及某些互联网销售平台,出于业绩要求,盘剥消费的情况屡见不鲜。他介绍,很早之前,航空公司会给1到3个点的销售代理费用。但现在航空公司发现,直接销售的成本会更低,而且会和旅客的联系更加紧密,也能够更好地服务旅客。因此航空公司普遍加强了直接销售的力度。这样一来,相应的航空代理机构的盈利大幅度下降,其支付给机票代理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费用也大幅度降低。在此背景下,有些所谓的航空代理机构以及一些航空机票网络销售平台就会出现“损招”、“怪招”乃至“恶招”对付消费者。因此他建议消费者,应尽可能直接通过航空公司的官方网站直接订购机票。

高额的退改费用到底是收到谁的口袋里了?记者致电航空公司,对方说,这事代理商说了算;代理商则说,他们都是按航空公司规定收取的。有观点认为,目前出现的这些退改签费用畸高等乱象,主要是由于机票代理商没有严格按照航空公司的退改签费用规则,而是抱持“谁加价多谁的利润大”的想法收取退改费用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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