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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宗消费公益诉讼赔偿案开庭 专家:胜诉可能性较大

2017-09-25 08:55:44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赵萍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只是规定了,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就众多损害消费者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但是,具体赔偿金额该如何计算,《消法》以及后续的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本案中赔偿金额是根据《食品安全法》中涉及到的销售假冒伪劣或不合格食品的标准来计算,然后提起诉讼。对于中国消费者维权的公益诉讼来说,这1000万看似特别高,但相对于国外来说,这样的赔偿金额是非常小的,比如2001年美国消费者协会,代表不特定多数的全国烟民,对烟草公司长期损害公民的健康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结果烟草公司赔偿不特定多数的烟民损失共计50多亿美元。所以,我们这1000万人民币只是一个开端,未来如果这种公益诉讼能够继续,对消费者权益损害程度非常严重的话,我认为赔偿金额的规模会更大。”

我国的公益诉讼在近几年发展比较快,而且相比环境领域公益诉讼,目前所知的消费公益诉讼仅有5宗,都没有包括赔偿请求。那么,此案胜算把握有多大?

赵萍说:“我认为胜诉的可能性比较大,因为前几个公益诉讼,要么是法院不予受理,要么是撤诉或和解,只有吉林的案例最后胜了,但只是要求了犯罪分子在公开的媒体上进行道歉。所以,这种震慑作用并没有真正发挥出来。本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公益诉讼方面真正了落到实处,因为经过多年的探索,公益诉讼积累了一些经验,虽然目前还没有赔偿方面的实质性法条约束,但可以看到的是,本案诉讼采用的《食品安全法》依据非常准确;因此,我认为从赔偿金额计算的科学性,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过程当中的新的突破来看;本案诉讼的可能性比较大。况且,本案采集的证据较齐全,这也是有利的条件。”

那么,如果此案胜诉,这笔赔偿金会怎样使用?赵萍表示:“首先,广东省消委会将广发公告征集受害者,根据他们受害程度按照比例进行赔偿;其次,如果征集不到受害者或征集赔偿后仍有剩余赔偿金,将上交国库,可考虑将这部分赔偿金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益基金,还是继续用在消费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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