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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宗消费公益诉讼赔偿案开庭 专家:胜诉可能性较大

2017-09-25 08:55:44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央广网北京9月24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报道,9月20日下午,全国第一宗消费公益赔偿诉讼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就赔案问题进行激烈的交锋,法官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3月8日,广东省消委会就李某文、陈某财、周某光、周某星等20名被告,违法生产、销售病猪、死猪,并对售卖的猪肉喷洒有毒有害液体进行保鲜等性质恶劣、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代表消费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赔偿金1006.2万元,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用。这个案子打响了广东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第一枪。

对此,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表示,自从《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赋予了省级以上消费者保护组织,针对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表不特定消费者,提起公益性民事诉讼,相关消费公益诉讼出现了欣欣向荣的局面。这次,广东省消委会提起的公益性赔偿之诉,也是具有相当大的开创性意义。

胡刚说:“与本案相关的20余名被告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罪,在进行相关的刑事诉讼过程中,一审已认定涉案的相关被告需承担刑事责任,二审正在进行过程中,据媒体了解,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经过其律师团的认真研究,向深圳市相关法院提出了民事惩罚性的赔偿之诉,是非常值得研究和关注的。”

此案的被告人,正是曾轰动一时的“惠州沙田屠宰场病猪死猪案”的20名被告人,此前他们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非法生产、销售无检疫合格证明的病猪、死猪。一审法院已采纳相关证据,认定被告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这样的背景下,广东省消委会律师团又向上述案件的20名被告人提起公益诉讼。经过商议,最终依据《食品安全法》中“价款十倍”赔偿的规定,诉请判令被告承担赔偿金1006.2万元。提起这个诉讼是否存在难点?

中国贸促会研究院国际贸易研究部主任、研究员赵萍认为,此案最大的难点在于诉讼金额的合理性上。在中国,这样的公益诉讼缺少在赔偿金额方面明确法律条文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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