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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多次故障物业与中介相互推卸责任 租客维权艰难(3)

2017-09-18 15:16:53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经济之声:如果李女士以消费者的身份来主张权利,首先要找到的是不是房屋中介?这时李女士要求租金打折扣是不是合理?

胡钢:“对于消费纠纷,如果有相关消费的书面合同,建议消费者仔细阅读合同文本本身,这样就能找到一些基本的思路。本案涉及到是房屋租赁的纠纷,我认为李女士可以打开相关的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看看出租方是谁,自己和谁签的合同,是直接和房主签订的合同,还是和房主以及房屋中介机构签订了三方合同。

那么,无论是哪种合同,一般来说房屋中介只是起到撮合交易的作用,更主要的问题还是需要消费者和房主进行直接沟通。本案涉及到的所谓电梯的问题,也需要看房屋租赁合同中,对于电梯的使用,是否有直接的约定,然后再进行进一步探讨。

一般来说,直接将电梯使用状况载入普通住房租赁合同中的情况极为罕见,所以,如果出现这些问题,我个人认为是一种漠视性的房主义务。消费者在履约过程中,无论这种瑕疵是房主的责任,还是他方的责任,承租人是承担实际损失的一方。对此,承租人和出租人可进行直接的协商,适当减免房租的租金;另外,作为出租人和房主,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争取把电梯尽快维修好。”

经济之声:本案中,房主把房子租给中介公司,然后中介公司再租给租户,租户和房主之间其实是不见面的,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房屋中介是不是就承担起了更多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

芦云:“现在这样的情况在租赁市场确实比较多,一方面是房主为了省心,为了将来少一些麻烦,租给了中介公司,实际上这个合同的签署双方就变成了中介公司和租户之间。那么,中介公司在这里边也不简简单单是一个居间或者撮合交易达成的性质。他对于房主有一定的义务,比如要维持这个房屋的现状,不能打隔断、不能破坏,同时他也应当对租客承担一些义务,比如在租赁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都需要由中介出面解决。所以说,在这种合同中,合同双方的主体变更,导致合同中这三方所需要承担的各自的权利义务都会不同。具体到这个案件中,我们需要考察一下他究竟是由租户和房主直接签的,还是由租户跟中介公司直接签的。”

经济之声:在记者的采访中,多方都不断强调的一件事就是李女士租住的这个小区是一个老小区。甚至出现了,同一栋楼按照单双号楼层由两家物业公司来管理的现象。那么,现在电梯出现问题,多方推诿,找不到解决的办法。在这里住的业主都没有办法,租房住的租客要维权是不是更加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