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消费 > 正文

车险理赔如何避免推诿扯皮?专家详解案例支招维权(4)

2017-07-05 16:28:15      参与评论()人

经济之声:天安财险方面延迟理赔和搁置理赔的理由,一是姜女士无法为他们提供完整的第三方的相关资料。二是因为姜女士向相关的政府监管部门进行了投诉,这也成为了影响理赔进程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这些理由充分么,对此怎么看?

芦云:“这样的理由值得商榷,因为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首先要及时报案、报保险公司,这是消费者应该做的。另外一方面,作为专业机构保险公司,他们也应当及时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相应的理赔。

本案件有一点特别在于,当时交警只给了一个责任说明书,没有具体的责任报告。在这种情况下,各保险公司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包括需要的材料可能不尽相同,但无论如何,消费者或者投保人将保费投到了保险公司,买了一份保障,保险公司就应当去履行承诺,完成这个保障,不应当通过要求提交所谓的材料人为设置一些障碍。当然,我希望保险公司像上述他们书面回复中的那样及时有效去处理。

此外,对于保险公司提到的所谓‘投诉影响理赔进程’,我完全不赞同。纠纷产生之后,无论是作为消费者还是投保人,我们有各种各样的维权途径,只要这些途径合理合法合情,就应当获得支持。”

经济之声:消费者最终提出的诉求是,希望按照保险的相关规定,能够获得全额的理赔。在天安财险给我们栏目的回复当中也提到,“结合我公司相关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条例的约定,被保险车辆由于保单约定的原因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根据客户姜女士的实际情况属于保险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所以本案姜女士可以获得全额理赔。”对这个结论持一个什么样的观点?

胡钢:“保险公司在接到记者的问询以后,工作效率还是比较高,而且做出了一个目前看来对消费者还算比较公允的处理结果,这是我们乐观其成的。

另外,对于上述提到的,经营者要求消费者撤回向行政机关的投诉,这个行为不妥。而且如果成为一种行业性惯例,那么完全是给保险行业抹黑的一种行为。首先,消费者向行政主管机关进行投诉是《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法定权力,任何人都不应该阻碍。其次,保险行业是完全靠‘信用’二字存活的行业,保险业的从业人员,包括其他金融业的从业人员,应该将诚信作为自我行为规范的一种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