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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如何避免推诿扯皮?专家详解案例支招维权(3)

2017-07-05 16:28:15      参与评论()人

在姜女士投诉后,我公司高度重视,已通过安排内部调查人员,通过多方取证,取得了事故第三方的相关信息,并已将车辆损失款赔付给姜女士。

在此,借贵栏目向我司客户姜女士再一次表示歉意。我公司将在今后的理赔工作中不断查缺补漏,切实提升服务品质,最大化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按照保险相关规定,以及客户的具体情况,是否可以为客户全额理赔?

结合我公司《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的相关约定,被保险车辆由于保单约定的原因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根据客户姜女士的实际情况,属于保险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本案可以获得全额理赔。

三、天安财险潍坊分公司工作人员提出让客户取消对媒体的投诉,否则会对理赔造成影响,是否属实?

我公司已经对案件处理经过开展了调查,现已初步查实:潍坊中心支公司具体经办人员在与客户沟通过程中,试图引导姜女士撤销向保监会12378客户投诉电话(不是指媒体的投诉)的投诉,针对是否存在“如不撤诉会对理赔造成影响”的不当言论,我公司正在加紧核实中。如情况属实,我公司将严格按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启动问责机制,对相关人员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再次感谢和欢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对我公司工作进行监督!您的监督就是我们完善经营管理和改进客户服务工作的不竭动力!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2017年7月4日

那么,车险理赔怎么样能够避免推诿和扯皮?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女士以及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胡钢律师共同就今天的案例做出分析点评。

经济之声:在车险理赔的过程当中,到底谁应该为理赔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

胡钢:“一般而言,一份保险合同成立后,如果确实发生了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双方都有尽量搜集固定相关证据材料的义务。同时,据《保险法》第22条规定,消费者在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时候,应当向保险公司尽可能地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另外,保险公司如果觉得相关用户提供的证明材料还不够,那么保险公司应当一次性通知消费者补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也就是说,法律规定很明确,理赔索赔是保险合同双方的一个共同商业行为,证据的提供是,消费者尽可能提供,而经营者应该更多强调其积极主动的意识,因为这是他的一个核心商业活动,是他的生存之本。因此,最大的责任还是应该在保险公司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