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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8000元“高端”音箱藏猫腻 买家维权被商家称故意找茬(5)

2017-06-20 17:47:16      参与评论()人

第二点是诉求退货。因为他退货的要求是在收到货品的七日内提出的,按照法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要求,消费者即使没有发现任何问题也是可以退货的。他退货的时候,需要自己承担退货产生的邮递费用。经营者在本案中提出说主动承担相关的退货的邮递费用,我觉得这是个很好的开始,可以继续往前推进。

第三点是消费者提出要赔偿其他的损失。关于其它的损失,首先要证明有损失的存在,消费者确实需要进一步举证。如果涉及到比如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是否存在消费欺诈,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等等,应该由第三方的、中立的机构来进行一个准确的鉴定,或者由我相关的消协或者行政机关进行进一步的处理。”

经济之声:本案中,“迈生活”方面确实没有对这款产品的生产日期进行明示。像这样的情况算不算是隐瞒实情、涉嫌欺诈?

赵占领:“按照《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欺诈’的定义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说故意编造虚假的信息;另外一种是隐瞒真实的信息,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今天这个案例中,商家没有标明生产日期,这肯定是属于隐瞒实情了,但它并不属于是捏造信息。如果说消费者有证据证明,它在宣传的时候是以新品来宣传的,那这种情况下就属于捏造事实。如果没有这种情况,它只属于隐瞒实情。而隐瞒实情是否足以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可能就需要一定的证据来判断。

我个人认为在这一点上可能会有一定的争议,但是作为消费者,比如他可以举证证明说我买这种产品的目的是什么,比如说是支持新型的手机或者移动智能终端使用。那你这个产品如果生产日期是以前的,它的性能、规格已经适应新的智能终端了。这种情况下,就违背了购买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就可以认为这个商家隐瞒实情,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认定属于是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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