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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正式发文:未成年人节目不得炒作明星子女等(3)

2019-04-03 17:49:06    TechWeb.com.cn  参与评论()人

(六)宣扬、美化、崇拜曾经对我国发动侵略战争和实施殖民统治的国家、事件、人物;

(七)宣扬邪教、迷信或者消极颓废的思想观念;

(八)宣扬或者肯定不良的家庭观、婚恋观、利益观;

(九)过分强调或者过度表现财富、家庭背景、社会地位;

(十)介绍或者展示自杀、自残和其他易被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行为及游戏项目等;

(十一)表现吸毒、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其他违禁药物;

(十二)表现吸烟、售烟和酗酒;

(十三)表现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扰乱社会秩序等不良举止行为;

(十四)渲染帮会、黑社会组织的各类仪式;

(十五)宣传、介绍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以科普、教育、警示为目的,制作、传播的节目中确有必要出现上述内容的,应当根据节目内容采取明显图像或者声音等方式予以提示,在显著位置设置明确提醒,并对相应画面、声音进行技术处理,避免过分展示。

第十条不得制作、传播利用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角色进行商业宣传的非广告类节目。

制作、传播未成年人参与的歌唱类选拔节目、真人秀节目、访谈脱口秀节目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节目制作机构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状况,制作、传播相应的未成年人节目,并采取明显图像或者声音等方式予以提示。

第十二条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应当事先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不得以恐吓、诱骗或者收买等方式迫使、引诱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

制作未成年人节目应当保障参与制作的未成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充足的学习和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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