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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正式发文:未成年人节目不得炒作明星子女等(2)

2019-04-03 17:49:06    TechWeb.com.cn  参与评论()人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未成年人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未成年人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组织应当结合行业特点,依法制定未成年人节目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促进业务交流,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第七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在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正面教育、贴近现实生活、创新内容形式、产生良好社会效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未成年人节目,以及在未成年人节目制作、传播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节目规范

第八条国家支持、鼓励含有下列内容的未成年人节目的制作、传播:

(一)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三)引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四)发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树立优良家风;

(五)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

(六)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情感,体现人文关怀;

(七)反映未成年人健康生活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

(八)普及自然和社会科学知识;

(九)其他符合国家支持、鼓励政策的内容。

第九条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渲染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

(二)除健康、科学的性教育之外的涉性话题、画面;

(三)肯定、赞许未成年人早恋;

(四)诋毁、歪曲或者以不当方式表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五)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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