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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暂停或者终止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业务的各类情形。
第十条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服务提供方应当依据相关规定,指导和监督使用单位依规正确规范使用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平台。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不得利用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业务以任何理由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服务提供方应当及时提示并纠正:
(一)未遵守、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二)访问流量异常的;
(三)使用运营中存在安全风险的。
使用单位应当在接到提示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改正并反馈结果。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提供方应当暂停认证服务:
(一)接到提示通知后,未能在十日内改正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重新提交材料的;
(三)超范围使用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的;
(四)因使用单位的信息系统存在管理问题,影响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平台正常运行的;
(五)违反使用和安全保密协议的行为;
(六)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使用单位应当在接到暂停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对于在上述时限内改正并经核查确认后,可以重新开通认证业务。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提供方应当终止认证业务:
(一)接到暂停认证通知后,未能在三十日内改正的;
(二)提交不真实或者虚假资料的;
(三)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四)转让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功能或者泄露身份认证结果的;
(五)利用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业务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收取任何费用的;
(六)将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用于违法违规用途的;
(七)其他违反双方使用和安全保密协议的严重行为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情节严重。
第十五条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提供方发现使用单位使用认证业务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移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国家发改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兼新闻发言人孟玮今日表示,在今年年底前,将全面取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限制性的规定,确保市场准入内外资标准的一致,将进一步扩大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和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