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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东莞市住建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联合印发了《关于简化港澳台居民在我市购房相关资料要求的通知》。该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通知,港澳台居民年满18周岁、在东莞市已领取居住证且个人名下在东莞市无住房的,可以在东莞市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
通知称,港澳台居民在我东莞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关于简化港澳台居民在我市购房相关资料要求的通知(附政策解读)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部署,便利港澳台居民在我市就业、创业、学习、生活,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东府办〔2017〕 46 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东建房〔2017〕 33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简化港澳台居民在我市购房相关资料要求通知如下:
一、港澳台居民年满18周岁、在我市已领取居住证且个人名下在我市无住房的,可以在我市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港澳台居民在我市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二、符合资格的港澳台居民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需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需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在我市领取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三)《东莞市购房人家庭商品住房情况查询记录》。
三、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外个人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仍按《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东建房〔2017〕3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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