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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缠千年的“融资难”与“融资贵”:历尽艰辛的普惠金融探索史

纠缠千年的“融资难”与“融资贵”:历尽艰辛的普惠金融探索史
2019-08-19 09:30:24 第一财经

穆罕默德·尤努斯(MuhammadYunus)是孟加拉乡村银行(GrameenBank,也译作格莱珉银行)的创始人。1974年孟加拉国发生严重的饥荒,尤努斯在乡村调查中,惊讶地看到贫穷农妇苏菲亚,每天借5塔卡(相当于22美分)的高利贷,购竹制凳为生,还贷付息后每日仅2美分收入,陷入难以摆脱的极贫陷阱。尤努斯把27美元借给了42位贫困的村民,帮助他们免受高利贷盘剥。他亦在深思,如何解决融资难并扭转贫困。

1979年尤努斯在国有银行体系内创立了格莱珉分行,为贫困的孟加拉妇女提供小额贷款业务。1983年10月2日格莱珉银行独立运营,开创了“格莱珉模式”的小额融资。如今“格莱珉银行”已是孟加拉国最大的农村银行,被称为穷人自己的银行,有650万借款者,为7万多个村庄提供信贷服务。每一位借贷者都拥有银行一份不可转让的股份,占据这家银行92%的股份。格莱珉银行偿债率高达98%,足以让商业银行同行感到嫉妒。尤努斯因此获得2006年度诺贝尔和平奖,并引起全球金融业的强烈反响。

联合国于2005年提出了普惠金融(inclusivefinance)理念。强调每个人都应拥有并实际获得金融服务的权利,有机会参与经济发展,实现共同富裕,构建和谐社会。金融机构要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弱势群体更要成为重点服务对象。这为金融业发展提出了普惠金融的新目标和新要求。其实回溯世界金融发展史,总体是朝着解决金融之普(融资难)和解决金融之惠(融资贵)方向发展,但也经历了创新、禁锢、突破、发展的跌宕起伏。

借贷诞生,为何被赋予原罪

金融基本功能是借贷,先有借贷,后有银行。从公元前5000年开始的新时期时代,人类实现从游牧到定居的转变,人类通过农业和畜牧业来生产食物,城市及专业分工出现,生产水平和私有制发展。近代在巴比伦和亚述出土了楔形文字的泥板,记载了公元前3200年至公元前1600年间的借贷活动,通常是粮食、畜力和金钱借贷。泥板合同有借贷金额和利率水平,有借贷双方及见证担保人签章。对于贫苦农民因灾受损有时也减免利息。在埃及,直到公元前9世纪才出现有息贷款。

恩格斯在《家庭、所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讲到,雅典在公元前6世纪前后,出现了以土地抵押贷款。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有一名帕新(Pythius)的银行家,他的业务还延伸到亚洲地区。早期的信贷业务主要服务于国王贵族和有钱人,有时银行也贷款给当地农民或市民,但需要土地或贵金属等抵押或担保,需要承担较高利息及违约惩罚。融资虽不易但初步改变了无融资窘况。金融创新随之发展,贷款、存款、汇款、货币兑换、验证等业务一并开展。一定程度推动了经济和科技发展。在现存的古巴比伦时期(公元前1800~1600年)的数学教科书中,有许多研究是关于如何求解利息的增加。科学史学家奥托·钮介堡(OttoNeugebauer)研究了柏林博物馆的巴比伦时代的一个匾额上的文字,它提出如果一单位白银以每五年翻一番的方式长期投资,经过多少时间其价值变成原来的64倍。这相当于20%的利率,每五年计算一次复利。

纠缠千年的“融资难”与“融资贵”:历尽艰辛的普惠金融探索史

融资难问题尚未解决,融资贵问题又凸显了。贷款与风险是相伴而生的,为商业牟利及弥补风险出现了高利贷,为了社会稳定出台了法律。颁布于公元前1792年至1750年的《汉谟拉比法典》(TheCodeofHammurabi)中就有借贷法令。这是世界上已知的最早的信贷法、合同法和利率管理法,规范了从贷款发放、还贷方式、担保模式、债权债务管理过程。法典规定,所有贷款活动都须有书面合同,并有官方盖章。贷款交易“货币”一般为谷物或白银。跟早期苏美尔习俗一样,法典制定的谷物贷款利率上限高于银子贷款,谷物贷款年利率最高为33.3%,白银贷款年利率为20%。到了1200年后的大约公元前600年,谷物贷款的利率上限才降低到与银子贷款相同的水平。法典第48条和第52条规定,在遭遇旱灾或水灾的年份,农民没有义务归还本金或利息。如果他们没有大麦或白银,可以缴纳自己的其他农产品抵债,也可以用谷物归还白银贷款。法典第113条禁止放贷者强取借贷者的大麦抵债,否则会被责令退回大麦,并取消债务。法典中暗含着当时货币从白银、大麦到其他谷物的优劣递减状况。

这也是世界上最早的限制“融资贵”文件。法典第71条规定,放贷者若收取超过规定的利率,债权将取消。法典明确了债权债务管理,土地和其他物品可以作为偿债抵押,借债人和其妻妾、子女、奴隶也可以作为抵押品,无力还债要充作奴隶,不过时间限制三年。法典的89至91条对高利贷进行了限制。法典第116条禁止放贷者虐待及致死其债务奴隶。据对公元前450年罗马《十二铜表法》研究,当时最高利息是年息12%,或是本金的十二分之一。公元前443年规定利率不得超过8.3%;公元前88年,最高利率又提高到12%。在罗马帝国(公元前27年至395年)时代,利率没有法定限制,民间利率一般为4%~12%。公元前376年,罗马平民保民官李锡尼颁布了《李锡尼法》,规定可以免除无力偿债人的借款人的利息,本金可以延缓三年还清,但该借款人要受到债主惩罚,如囚禁、出卖,甚至处死。公元前326年的《波提利阿法》则废除了上述死刑。

法律并不能解决社会的贫富分化,融资贵不幸成为社会不满的替罪羊。哲学家们认为只要取消有息贷款就能重回过去的黄金时代。公元前6世纪的柏拉图从哲学和道德层面对有息贷款进行谴责。亚里士多德鄙视贸易和手工业,憎恨放贷收息,措辞严厉地批评收取利息的行为。

借贷禁锢,倒洗澡水倒出了孩子

犹太人的祖先古希伯来人一贯憎恨古巴比伦、古希腊和埃及放贷收息的做法。公元前1000年左右,希伯来游牧部落定居迦南,劳动生产率提高,阶级和财富分化,加之战争波及,一些贫穷的古希伯来人沦为债务奴隶。因无力还债,债权人可要求借债人以期限六年的劳役偿债。教会为避免社会分裂,反对借贷收息,希望回归生活简朴的摩西社会。

公元前900年至公元前600年形成的《旧约·出谷记》说:“如果你借钱给我的一个百姓,即你中间的一个穷人,你对他不可像放债的人,向他取利。”

反对高利贷一直处于基督教思想的核心。基督教在末日审判的描述中对高利贷者极尽诅咒,用地狱、魔鬼的惩罚,用对死后世界的恐惧,让人们对金钱望而却步,用忏悔来抑制欲望的萌生。高利贷被认为是一切社会邪恶的起因。

哲学家与神学家罕见地携手声讨高利贷(利息),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公元325年的尼西亚大公会议禁止神职人员的高利贷。5世纪罗马教皇利奥一世全面实行对神职人员的高利贷禁令,其从事高利贷将被开除教籍。基督教成为政教合一的国教后,金融更被暴力践踏。公元6世纪拜占庭帝国颁布信贷法律禁止高利贷。公元789年法国加洛林王朝国王“矮子”丕平和他的宫相查理·马特也颁布了世俗信贷禁令。公元800年神圣罗马帝国查里曼大帝时代,将信贷禁令扩展到世俗社会。之后法兰克国王艾克斯拉沙佩勒宣布《普遍训诫》,对在俗教徒发布信贷禁令,禁止世俗社会有息信贷成为政治正确,高压措施变本加厉。1179年天主教会宣布不允许为高利贷者安排宗教葬礼。1311年教皇克雷芒五世宣布放贷收息是异教行为,废除所有允许利息的法规。14世纪法国国王飞利浦诏令,“谴责和禁止一切形式的高利贷”。1564年、1565年和1567年法国出台大量高利贷禁令,并鼓励人们告发:不论高利贷者的身份、资格、条件如何,不论经商与否,不论是男是女,凡被发现放高利贷者一概罚款100斤银,将其视同瘟疫患者而消灭殆尽。此后禁令加强处罚,对于屡教不改者,除了永远开除教籍之外,又加上罚款和没收财产。16世纪还有拒绝高利贷者参加圣事,参加基督教葬礼的做法。1579年的布卢瓦诏令禁止任何有息贷款,违者首次将处以当众认罪,开除教籍以及判刑。这项条款一直持续到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

纠缠千年的“融资难”与“融资贵”:历尽艰辛的普惠金融探索史

1986年意大利科德罗伊波大众银行成立100周年铜章。右图为高利贷商人和他的妻子.他正神情专注地用戥子称金银,妻子在旁翻阅祈祷书但眼神并不专注,而斜视着丈夫的活动,隐含讽刺钱商对宗教的虔诚敌不过世俗的诱惑。

借贷松绑,解铃还须系铃人

数千年宗教文化对金融的道德声讨,文学和情感的渲染永远比价值分析和事实判断更拥有人心。但丁在著名的《神曲》中尖刻地挖苦高利贷者:“脖子上挂着钱袋子,装饰着五颜六色的挂件,满眼都是饥饿。”莎士比亚是高利贷者的儿子,生活阅历使其描写更加生动。《威尼斯商人》中贪婪吝啬的犹太商人夏洛克,在借款人安东尼奥无法还贷时,让其按约定给割下自身一磅肉。伊斯兰教《古兰经》里明确“真主准许买卖,但禁止利息”。高利贷者将永受地狱之火的煎熬,至今伊斯兰金融不能计付利息。中国的传统儒家提倡重农抑商,重本抑末,高利贷亦被视作负面事物。

高利贷成为金融业始终摆脱不开的道德符号,贷款被视为欺诈贪婪的不道德行为,借款人犯下了沉湎享受的罪恶。

漫长的金融禁锢,追求“惠”的极致,导致了匮乏的均等和贫困的普及。非黑即白,二元对立的僵化思维及行为,导致金融极度抑制,储蓄转化为投资的通道彻底堵塞。欧洲迈入了数百年的黑暗期,加之战争导致欧洲商路隔绝,以及黑死疾病叠加因素,欧洲经济凋零,发展迟滞,沦为自给自足的封建农庄经济,遏制了社会及经济的发展。

传统的宗教政治结构终究受到货币经济的力量挑战,宗教神学在现实面前开始妥协了。第一个破壁者是13世纪意大利的神学家圣托马斯·阿奎那,他从贸易市场切入对高利贷加以分析,认为出现坏账贷款人应得到利息补偿。此后是佛罗伦斯的大主教圣安东尼,他为佛罗伦萨成为欧洲银行业中心而辩解。一个世纪后萨拉曼卡的教士们也大胆地向禁止有息贷款的禁令提出挑战。一些学者也将银行家与高利贷者区分开来,认为银行发展经济而收取利息是本分,给贷款人以道德抚慰和学术支持。

16世纪欧洲宗教改革是以1517年马丁·路德(1483~1546年)发表《九十五条论纲》,抨击罗马教皇出售赎罪券而发端的,很快遍及欧洲各国。在代表时代方向的新兴经济力量面前,束缚有息信贷的宗教神学禁锢被冲破了。真正为高利贷正名的是新教领袖加尔文(1509~1564年),他重新诠释《圣经》,声称圣经并不禁止高利贷,应宽容地对待利息和高利贷。在高利贷问题上,他认为要区分可容忍的和不可容忍的。加尔文的经济思想更充分地代表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新教徒的主体是新兴的城市工商业者、银行家等新兴资产阶层群体,有息信贷合乎其利益。从而借贷被视为创业精神的标志,施舍被贬低为寄生虫式生活。

此后从瑞士到尼德兰,再到英格兰,各新教国家纷纷奉行有息贷款合法化政策。欧洲各国政府也先后以法令形式确立了利息的合法性。英王亨利八世脱离罗马教会后,有息贷款在英格兰被接受,1542年颁布了《反高利贷法案》,允许贷款合法收取10%的利息,1624年利率降为8%。从教会到信徒可以公开、合法地放贷,但限定利率。马克思·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里指出,宗教改革后的新教允许有息信贷,扫除融资障碍,有利于利润资本化,从而刺激了资本主义的发展。金融资本在财富创造过程中发挥了加速器作用,推动了资本主义工商业的飞速发展。世界历史初露近代的曙光。

纠缠千年的“融资难”与“融资贵”:历尽艰辛的普惠金融探索史

德国宗教慈善金融家的长方形铜章,头后有光环的圣人,手提称量金银的天平。铜章长宽100*70毫米,重170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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