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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中国银保监会根据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规则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进行评分。能力评估采用百分制,包括基础与环境、控制与流程、模型与工具、绩效考核和管理报告。
第二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根据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规则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状况进行评分。量化评估采用百分制,包括期限结构匹配、成本收益匹配和现金流匹配。
第四章监管措施
第二十九条中国银保监会依据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和量化评估评分,对保险公司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三十条对于资产负债管理能力高和匹配状况好的保险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适当给予资金运用范围、模式、比例以及保险产品等方面的政策支持,鼓励经营审慎稳健的保险公司先行先试。
第三十一条对于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较低或匹配状况较差的保险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发展阶段、负债特征、资产结构和存在的风险,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风险提示;
(二)监管谈话;
(三)下发监管函;
(四)监管通报;
(五)进行专项现场检查或现场调查;
(六)要求进行专项压力测试;
(七)要求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提交和实施预防资产负债匹配状况恶化或完善资产负债管理的计划。
第三十二条对于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低或匹配状况差的保险公司,除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监管措施外,可依据法律法规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三条中国银保监会将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作为评估保险公司股权投资能力、不动产投资能力和衍生品运用能力的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未按规定报送资产负债管理报告的,由中国银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适用本办法。保险集团、再保险公司和不经营保险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的监管办法由中国银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银保监会7月1日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称,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的资金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