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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为了获得更多融资,都希望定出一个较高的发行价;券商作为保荐承销机构,为了获得更高的承销费用,也希望企业发行定价越高越好。
为了打破保荐机构与上市企业的利益绑定,建立投行与投资者的利益一致性,监管层在科创板设计了独特的“跟投制度”。
但是,行业调研及理论推演可以发现,跟投制度可能很难如愿发挥作用。在没有跟投制度时,发行人就有提高发行价的诉求,有了跟投制度后,很可能发行价的提升幅度更大。
一位券商高层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目前来看跟投对券商约束力不大,券商只要提高承销费率,就能将跟投成本转嫁给企业,以及规避跟投可能带来的潜在亏损,让跟投制度设想的约束效果几乎消失。
风险可转嫁
4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下称《指引》),其中第三章专门对“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做出规定。
根据要求,保荐机构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发行人IPO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股份设定限售期。
具体而言,可以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至5%的股票,锁定24个月。
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科创板注册制实行市场化定价,企业质量把关主要由中介机构负责。投行在对企业的筛选和推荐中扮演了更加重要的角色。科创板引入“跟投制度”,希望约束投行推高发行价的动力,同时锁定24个月的要求,也可以让保荐机构更加注重企业长期的价值,而非仅关注上市当日卖出最贵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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