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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音乐平台现“霸王条款”,音乐人竟然连“包身工”都不如?(5)

数字音乐平台现“霸王条款”,音乐人竟然连“包身工”都不如?(5)
2019-05-28 09:46:32 第一财经

虽然近几年版权意识在提升,赤裸裸的盗用行为在减少。但是平台在协议上设置的“陷阱”又让音乐人陷入尴尬境地。对此,刘晓春认为,是音乐人和平台之间出现了明显的不对等关系。不对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音乐人的可选择范围非常有限;第二,平台内部的资源、算法和数据执行也是高度不透明的;第三,对于不同平台之间的协议比如格式条款,或者授权协议,音乐人通常没办法选择。刘晓春建议,音乐人可以通过第三方组织比较各平台协议之间的差异、优劣势,为自己提供一个选择的基础。授权条款之间的差异性导致平台对音乐人的吸引力,进而最后传递到平台对整个产业比如对消费者的吸引力,会成为一个重要的竞争元素。

一个现实是,势单力薄的音乐人没有能力与平台抗衡。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对1℃记者表示,中国音乐人缺少一个跟平台进行集体磋商的机制,缺少一个具有公信力的指导性的协议范本,即双方在一个第三方机制内,共同认为合理的条例可以写进协议,意见不同的则要说明理由,并接受第三方监督。

薛军强调,平台目前的力量越来越大,音乐人对平台的依赖性也越来越强,某些平台会利用音乐人对它们的依赖把音乐人的油水榨干,这是商业逻辑。某种情况下,不能让商业逻辑完全贯彻,要有一定第三方机构的干预,要往公平、可持续的逻辑靠拢,而不能让商业逻辑完全占据主导地位,这是要特别关注的。

对此,薛军建议,要给平台设置一定的底线,并且要尊重这几个原则:一是尊重原创音乐作者本身的人身性权利,基本保留作品完整权或者署名权或者修改权;二要努力建构一个可持续的平台和音乐人之间的双赢局面,而不要采用协议强制确定他们的权利义务关系;三在治理机制上不能够完全单一的使用入驻契约性的治理原则,还要引入多原则,平衡一般音乐人和音乐平台不对等力量的机制,比如文化部门的指导,以及学界研究的建设性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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