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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4月12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并对二审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对比来看,三审稿主要修改了六大方面。
第一,关于科创板注册制。在修订草案“证券发行”一章中增加一节“科创板注册制的特别规定”,对科创板发行股票的条件、注册程序、监督检查等基础制度作出规定;并明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制定证券注册的具体办法。同时,将现行证券法关于证券发行的专章规定作为“一般规定”,单列一节。
之所以如此修改,主要是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研究后,考虑到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仍处于试点阶段,可以根据试点的具体情况,在修订草案中增加相关衔接性的原则规定;经过实践,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后,再对证券公开发行法律制度作出全面修改。
第二,关于证券的范围。由于近期证监会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工作,存托凭证已经国务院认定为一种新型证券,所以在修订草案中列明为法定证券。
第三,关于公开发行的认定。有的意见提出,为鼓励创业创新,适应支持中小企业、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议对证券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审批程序进行修改完善,适当增加灵活性。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研究后建议,修改现行证券法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属于证券公开发行,须经有关部门核准的规定,明确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二百人之内,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提供便利。
另外,增加众筹发行、小额发行豁免的规定,对通过互联网平台公开发行证券且募集资金数额和单一投资者认购资金数额较小的(众筹发行),通过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证券且募集资金数额较小、发行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发行),可以豁免核准、注册,并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
备受市场关注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草案三审稿增加了科创板注册制专节,并从证券的范围、证券的公开发行、证券交易行为、投资者保护、证券监管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中国人大网4月26日下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止至5月25日。 自2015年4月初审至今,证券法修订审议已经经历四年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