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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首现红筹发行CDR申请,九号智能能否成后来者示范(2)

2019-04-19 09:34:07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2019年3月科创板细则进一步明确了红筹企业上市标准: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如果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可以申请在科创板上市。

所谓红筹公司,是指中国境内的公司(不包含港澳台)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然后将境内公司的资产注入或转移至境外公司,实现境外控股公司境外上市融资目的的结构。

某参与辅导科创企业的律所负责人对记者表示,过去红筹公司回归A股上市,需要拆除VIE架构变为内资企业,往往代价“惨痛”。“特别是企业净资产比较大的情况下,把外商投资架构变成内资需要10%~25%的企业所得税,万一A股上市不成功,企业代价非常大。因此,科创板允许公司通过CDR形式上市对企业来说实属福音。”

不过,CDR是市场创新产品,境内资本市场尚无先例,未来的交易活跃程度、价格决定机制、 投资者关注度等均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同时,由于CDR的交易框架中涉及发行人、存托机构、托管机构等多个法律主体,其交易结构及原理与股票相比更为复杂。

九号智能招股说明书也提到,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均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属于市场较为热捧的对象,加之科创板价格决定机制尚未成熟,因此可能存在公司发行CDR在科创板上市后,CDR的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此外,存托凭证持有人与持有基础股票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由于存托凭证持有人并非公司的直接持股股东,不直接享有获取公司分红派息以及行使表决权的权利,故若存托机构未来违反《存托协议》的相关约定不对存托凭证持有人进行分红派息或者分红派息金额少于应得金额,或者存托机构行使股东 表决权时未充分代表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共同意见,则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存托凭证持有人可能会面临一定的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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