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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改“25条”落地:收入分配、科研经费自主权等方面有大突破

2019-03-21 09:35:01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科创板落地在即,日前正式实施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下称“上海科改‘25条’”)强调,要以设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为契机,支持优质的科技创新企业上市。

在3月20日的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副市长吴清表示,相信在科创板建立之初,我们有优质的上海科创企业能够上市,同时也相信,通过我们共同的努力,也能够不断地成长出优质企业,为科创板源源不断地输送上海成长起来的科技企业。

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已进入深化推进阶段,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提上日程。此次,上海科改“25条”推出了促进各类创新主体发展、激发广大科技创新人才活力、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改革优化科研管理、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推进创新文化建设等六个方面25项重要改革任务和举措。

第一财经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注意到,“25条”有两大突破性亮点:一是要充分激发和调动“人”的创造活力和动力,特别是要实施知识价值导向的收入分配机制;二是要进一步扩大科研经费自主权。

上海市科委副主任骆大进表示,在整个文件设计当中,上海坚持以信任为前提,以激励为核心,以诚信为底线,推出一套具有含金量的组合拳。

上海科改“25条”明确提出,要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建立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正常增长机制,提高科研人员的收入水平。

比如,上海科改“25条”规定,竞争性科研项目中用于科研人员的劳务费用、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经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酬支出,均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对按照事业单位人数一定比例确定的高层次人才,单位可自筹经费,自定薪酬,其超过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部分,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量。

对全时全职承担重大战略任务的团队负责人以及引进的高端人才,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和年薪制,年薪所需经费在项目经费中单独核定。完善国有企业科研人员收入与创新绩效挂钩的奖励制度。

上海科改“25条”还规定,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可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3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会议强调,要强化成果导向,精简科研项目管理流程,改革重大科技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机制,给予高校和科研院所更多自主权。

此次上海科改“25条”在进一步扩大科研经费自主权上,推出了五大举措。

在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自主编制调剂权上,上海科改“25条”提出,开展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改革试点,简化预算编制要求。竞争性科研项目直接费用中除新增单价50万元以上的设备和劳务费预算总额调增外,预算调整权限全部下放给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副局长金为民表示,目前还在考虑将部分科目间的调剂权进一步授权给科目负责人自行调剂。

在劳务费发放的自主确定权上,上海科改“25条”提出,在内控健全、不突破劳务费总量的前提下,承担财政科研项目的单位可自主确定科研项目的劳务费发放标准。

金为民表示,上海科改“25条”去掉了原先的劳务费上限规定,发放标准由课题组负责人或者科研承担单位自主决定。

在科研仪器设备的自主采购权上,上海科改“25条”规定,简化购买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耗材,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缩短采购周期。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由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制改为备案制管理。

“对于单位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可自行聘请评审专家进行评审。”金为民说。

在国际合作交流费用自主安排权上,金为民表示,原先我们的高校、科研院所所需的出国经费是参照行政机关的管理,为鼓励上海市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积极参与全球的科技创新合作,今后上海的高校、科研院所为完成科研任务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支出统计范围。

在科研项目过程的自主管理权上,金为民说,过去我们对一些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检查、审计比较多,不利于科研工作的高效推进。“25条”明确,财务验收、技术验收合并为项目期末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对科研活动的审计和财务检查要尊重科研规律,减少频次,检查结果通用共享,避免多头检查。

吴清在会上表示,近期,上海市科委正牵头制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上海将通过推动地方科技立法工作,为科技体制改革提供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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