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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细则力度更大
虽然带量采购新政曾经引发医药股的大幅波动和一些药企的强烈反弹,但随着国家版带量采购试点方案的公布,带量采购已呈“开弓没有回头箭”之势。
陈金甫在年初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透露了带量采购试点的时间表:从3月中下旬开始,以1年为期。
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下称《方案》)。此次试点剑指我国药品招标采购中的种种痼疾,如量价不挂钩、招采不合一、还款不及时、进不了医院、“带金销售”等,正是这些痼疾导致招采后药价虚高的问题仍普遍存在。
陈金甫表示,《方案》旨在降低药价,减轻患者药费负担;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医院改革;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为了实现这些制度目标,《方案》明确按照试点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70%估算采购总量;招采合一,保证使用,有效压缩企业销售费用;同时保证回款,降低交易成本,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城市可试点医保直接结算。
地方的细则比中央文件的力度更大,比如在企业最关注的“保证回款”这一项上,一些城市提出的预付金额高于30%。
最新公布的《沈阳市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提出,通过医保中心、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签订三方协议,由医保基金划拨相应资金作为周转金,通过采购专户实行周转金分批预付,即首次预付50%,采购周期过半或合同量执行过半时预付剩余45%,最后5%周转金在完成合同量后用于清算。
1月公布的《天津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落实医保基金预付,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合同采购金额,分两次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医保基金,首次预付比例50%,在购销合同签订后完成,第二次预付比例50%,在购销合同签订6个月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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