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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音集协的垄断“罗生门”
2018年10月,音集协发布公告,要求所有KTV删除并不再向消费者提供6000多部音乐电视作品。 此公告一出,立刻引发了公众的质疑。其中,多家已经签约并交了版权费的KTV认为,协议尚未到期,音集协无权单方宣布合同作废,因此准备联合起诉音集协,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法律责任。对此,音集协在11月回应称,之所以通知KTV场所删除6000余首涉嫌侵权作品,是因为依照法律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能管理已经获得授权管理的作品,而不能超越权利人的授权管理作品。
据悉,此次事件的根源在于这6000多首歌的版权商英皇等三家公司已于2017年5月正式退出音集协,退会的主要原因是“版权费用分配不够公开、透明”。而这已经不是音集协第一次让KTV将侵权歌曲以删除的方式和解了事了。
这场源自多方利益纠葛的“删歌事件罗生门”,实则是我国音乐作品集体管理制度矛盾的总爆发,而这些矛盾的根源还在于音乐作品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地位。
二、音乐作品集体管理组织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提到音乐作品集体管理组织,大多数人熟悉的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即“音著协”,其与音集协的主要区别是:音著协针对的是词曲创作人,而音集协针对的是音像制品。即一个是对作品的授权管理,一个是对作品载体的授权管理。 通常使用者若想获得一首音乐作品完整的使用许可,会同时涉及这两项授权。以下为了行文方便,将二者统称为“音乐作品集体管理组织”。
原标题:对垄断行为打击 一定会出重拳 1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反垄断执法授权的通知》,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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