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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集协与KTV删歌纠纷背后:音乐作品集体管理如何走出垄断困境(3)

2019-01-11 17:21:43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一)相关市场:中国大陆音乐作品集体管理服务市场

音乐作品集体管理组织作为实现集中许可的中介机构,其设立旨在解决权利人无法完成大规模许可,以及使用者难以以合理成本获取授权的问题。

音乐作品集体管理组织的运行模式主要是通过与会员签订合同,取得权利人的独占性授权后,再将这些集中取得的授权许可给广大的使用者,并收取许可使用费。最后,该组织将取得的使用费扣除相当于自身运营成本的管理费用后转付给权利人。因此,音乐作品集体管理组织涉嫌滥用行为的相关商品市场同时包括权利管理市场(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之间)和授权市场(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人之间),统一应界定为“音乐作品集体管理服务市场”。

从地域方面来说,音乐作品集体管理组织通常都是以国别区分。因此,音乐作品集体管理组织所涉滥用行为的相关市场可以被界定为“中国大陆音乐作品集体管理服务市场”。

(二)法定垄断赋予的天然市场支配地位

无论是音著协,还是音集协,其在官网中均宣称自己为“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音像集体管理组织”。这是由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7条明确规定,新设立的集体管理组织不得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同时,《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9~11条也以行政许可主义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进行了规范,这意味着我国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与管理上,采取的是“法定垄断”模式,即法律强制主体数量唯一。

除此以外,《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0条还规定,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中,授权形式必须是独占性授权,即使是著作权人也不能行使或者再授权该组织以外的任何人或组织行使已经交付给该组织的权利。因而,这也排除了权利人通过独立行使著作权与音乐作品集体管理组织竞争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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