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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原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确定第一批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等13个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在集体土地上建租赁房,业界一度有疑虑,这是否是变相认可了小产权房?
上述两部委发布的方案强调,集体租赁住房出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不得以租代售。承租的集体租赁住房,不得转租。
北京市规土委也表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是北京市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集体土租赁住房只租不售,坚决杜绝变相开发建设小产权房。
简单理解,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同样是建设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住房,同样是用于非集体成员居住, “租”不是小产权房,但“卖”就是小产权房。
这也说明,随着这几年来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推进,以及13个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房试点,对小产权房的界定更加简单清晰,即看它是买卖还是租赁的区别。
一位地方国土局局长也曾坦言,集体土地建租赁房与小产权房有差别,差在哪里?就是差在一个是短期租赁合同,一个是长期租赁合同。如果租房合同超过20年甚至30年,实际上就成了变相卖房,与小产权房无异。
对于集体土地建租赁住房和“小产权房”关系问题,自然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曾明确表示,两者有本质区别。集体租赁住房用地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土地利用规划,经依法批准建设,依法实施不动产登记。“小产权房”既涉及违法用地,又涉及违法建设和销售,产权不受法律保护。
此外,中国政府正在推进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也将小产权房拒之门外。
自然资源部相关负责人曾数次强调,不动产登记是依法保护不动产所有人权利的法律行动,不可能登记任何不合法的东西。小产权房不可能予以登记,这样的念头应该打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