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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中国结算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在第一条中增加“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股票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修订条款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进一步完善融资融券相关业务规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在第一条中增加“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股票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
上述修订条款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重新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pdf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责编:罗懿中国存托凭证(CDR)的又一项配套规则出台。 5月2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下称中国结算)就《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细则》)向市场参与主体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