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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发布《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指南(试行)》

2018-05-22 13:46:59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中国结算发布《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指南(试行)》,明确账户安排、跨境转登记和境外集中存管等相关业务安排。

据《指南》,取得中国证监会H股“全流通”试点批准的境外上市公司将参加H股“全流通”试点的、原由本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的非境外上市股份跨境转登记至香港,成为可在香港流通的境外上市股份。境内证券公司、境外代理券商参与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须向深圳分公司申请开立H股“全流通”备付金账户及保证金账户。

以下为全文:

H 股“全流通”试点业务指南(试行)

第一章 概述

为规范 H 股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在香港股票市场流通(以下简称“H 股‘全流通’”)试点的业务运作,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联合发布的《H 股“全流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试行)》,本公司制定本指南。

取得中国证监会 H 股“全流通”试点批准的境外上市公司(以下简称“试点公司”),将参加 H 股“全流通”试点的、原由本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的非境外上市股份跨境转登记至香港,成为可在香港流通的境外上市股份。

试点公司应获得持有参加 H 股“全流通”试点股份的境内自然人和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的授权,代理投资者委托本公司成为相关证券的名义持有人并办理相应业务。本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将该部分证券存管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并向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本公司的证券持有记录,是投资者享有该证券权益的合法证明。为落实外汇管理相关要求,每家试点公司应指定唯一一家境内证券公司托管其境内投资者持有的试点股份。

投资者通过境内证券公司申报卖出交易指令。相关股份通过本公司在境外代理券商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卖出。交易达成后,境外代理券商与本公司、本公司与境内证券公司、境内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分别进行结算。

H 股“全流通”试点业务涉及的账户安排、跨境转登记和境外集中存管、境外上市股份境内持有明细的初始维护和变更维护、公司行为、清算交收与风险管理措施等相关业务,适用本指南。本指南未作规定的,参照本公司北京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其他业务规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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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国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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