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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R登记结算业务细则征求意见:明确暂不办理质押登记业务

2018-05-22 13:35:28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5月2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下称中国结算)就《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细则》)向市场参与主体公开征求意见。

《细则》共计四章二十八条,针对CDR所涉及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等具体业务给予明确规范的同时,考虑兼容“沪伦通”业务模式,为“沪伦通”预留了制度空间;明确暂不办理存托凭证的质押登记业务,以及税费收取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计提的具体问题。

这已经不是CDR首个配套规则发布了。早在5月4日,证监会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后,证监会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8个条款做出修订征求意见。

中国结算表示,对此次征求意见稿如有意见和建议,于6月1日前反馈至中国结算。而之前的《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截止时间分别为6月3日和6月10日。

国金证券李立峰策略团队指出,此次《细则》未明确“CDR跨境转换”的登记结算安排,后续或修订细则或发布专门规定予以规范。中国结算在起草说明也表示,根据市场需求和有关部署,未来可逐步增加对 CDR 特殊公司行为、跨境转换等相关功能的支持,届时修订《细则》或发布专门规定。

为“沪伦通”预留了制度空间

《细则》适用范围主要为创新企业发行 CDR 相关登记结算业务,“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的存托凭证涉及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相关业务,适用本细则。”

而《细则》中没有做出规定的,原则上适用中国结算关于A股的相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中国结算在起草说明中表示,考虑到证监会发布的《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兼容“沪伦通”业务模式,《细则》 也为“沪伦通”预留了制度空间。

存托人与中国结算主要构成委托登记的法律关系

《细则》第五条规定,存托凭证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应当全部存管在中国结算,中国结算设立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根据证券账户的记录,办理存托凭证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存托人与中国结算之间主要构成委托登记的法律关系,《细则》第八条明确规定,存托人在申请办理存托凭证初始登记前,应当与中国结算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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