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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正是因为地方政府垄断了国有建设用地一级市场,再加上可以较为“不受约束”地征收农村土地来为城市化进程以及房地产开发提供土地供给,这个过程中地方政府获得了较高的土地增值收益,进而演变成地方的“土地财政”。
第一财经记者曾测算,在扣除征地补偿等成本性支出外,自2003年的1799.1 亿元到2014年的 8988亿元,这12年间地方政府获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约为70433亿元,年均5869亿元。
廖洪乐表示,近年来城市建设用地价格上涨较快,而征地补偿标准却没有做出相应调整,致使集体和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在上述全国人大调研座谈会中,已有地方发改委官员建议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征收征用制度。
该官员表示,建议进一步明确征收条件,以立法形式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国务院可采用制定目录的方式,确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也可以采用排除法明确不得以公共利益为名进行征收的范围。在征收补偿标准方面,建议按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同价同权的原则,从不同土地资源条件和供求关系考虑,实行更合理、更有效的补偿标准和方式。
魏莉华在2017年8月也透露,新一次的土地管理法修订过程总对农村土地征收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完善。
“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了列举式的界定,以两保原则,就是保证被征地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证的两保原则,作为确立征地补偿费用的基本原则。取消了年产值倍数法作为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依据,在征地补偿的费用中增加了对被征地农民的住房补偿和社会保障的费用。”魏莉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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