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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债务人之所以敢于规避、逃避、抗拒执行,甘于沦为失信人,刘贵祥认为,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信用体系尚不健全,失信成本不高,出现了一些“以失信换实益”、“守信者吃亏,失信者得益”的不良现象。这些现象又反过来在客观上纵容和助长了失信行为和失信风气,成为法院“执行难”的一个重要成因。
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相关规定,积极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的联动化和信息化建设,形成了多部门、多行业、多手段共同发力的联合信用惩戒体系。
比如,加强司法公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具体执行领域,最为突出的成效就是,抓住联动化和信息化这两条主线,推动与更多部门一起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息化的联合信用惩戒,不断完善失信惩戒体系。
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产生了实实在在的效果。截至2018年9月30日,限制乘坐飞机1463万人次,限制乘坐火车522万人次,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29万人次。有254万失信被执行人慑于信用惩戒,主动履行义务,重拾信用,有力助推人民法院完成“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任务,也切实推进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18年6月,国家发改委召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新进展新闻发布会,特别指出:法院系统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效果不断显现,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大亮点。
当然,作为信用法治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体系建设还应进一步完善,需要久久为功,持续用力。
加快推进国家层面的信用立法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明确提出的目标是:到2020年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还将社会信用方面的立法列入规划,这意味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还有很多的法律问题、立法问题需要进行更加深入系统的研究。
原标题:强化对欠薪失信企业信用惩戒 本报北京9月10日讯 记者韩秉志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获悉:近日,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印发《2018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
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市场信用环境、降低交易成本、防范经济风险的重要举措,是减少政府对经济的行政干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