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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覆盖外商准入前后
上海市商务委副主任申卫华表示,在国际贸易谈判当中,无论是双边协定还是多边协定,都出现了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列出服务贸易当中的不符措施。比如,在中澳自贸区协定中,澳方对服务贸易和投资的承诺采用的就是负面清单形式。因此,此次推出的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也是顺应国际趋势,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也进一步体现了更加充分的压力测试。
那么,这张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与此前已经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到底有何区别?
申卫华表示,这两张负面清单的涵盖范围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是整个自贸区在体制机制上又一次创新。
根据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被划分为四种模式: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移动。
其中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主要是对投资准入方面的限制,也就是商业存在的一些措施限制规定,也包括对服务业和服务提供者准入前的特别管理措施。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是针对跨境交付(自境外向上海自贸试验区内提供服务)、境外消费(在境外向来自自贸试验区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境外服务提供者通过在自贸试验区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这三种模式。
吴清说,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中,“特别管理措施”主要涉及到自然人流动和跨境交付,对境外消费的限制最少。
此外,申卫华说,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属于准入前的特别管理措施加国民待遇,而此次发布的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不仅有准入前的特别管理措施,也有准入后的特别管理措施,涵盖了更多行业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与国民待遇不一致的措施。
“进一步探索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一项立足上海,服务全国,对标国际的制度创新,具有重大意义。”吴清表示,根据负面清单不断争取上海自贸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扩大开放与便利化试点,也有助于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推动我国服务贸易管理体制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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