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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针对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导致上市公司治理不稳定的情况,新规也明确提出,不得通过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要求董事解聘的补偿条款内容公平合理、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过渡期内有关各方应保持公司稳定经营等。
同时,强化独立董事的作用,新规明确,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同时也明确享有“特别职权”。而当上市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目前证监会正根据新《准则》,研究完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指导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等自律组织制定、修改相关自律规则,以逐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规则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