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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特点,修订后的《准则》进一步加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约束,更加注重中小投资者保护,发挥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
其中单列一条,明文规定“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应当依法保障股东权利,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针对分红问题,新规要求上市公司积极回报股东,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利润分配办法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具备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的要充分披露原因。
针对实践中部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地位,损害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提出了禁止性要求。比如,第六十三条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第六十五条规定,不得“干预上市公司正常决策程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准则》还对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专门增加了一条规定,为下一步探索预留了空间。
目前,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为代表进行的持股行权正在实践中,此次修订则将这一方式写入了规章,明确“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应当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通过持股行权等方式多渠道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监管层反复强调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一个背景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优势方频频出现的违法违规。数据显示,仅2016~2017年,证监会就对32名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立案调查,涉及主板上市公司13家、中小板上市公司11家、创业板上市公司2家。
这些案例当中,有的与私募机构等内外勾结、联手操纵,有的伙同亲友、同事实施内幕交易,还有的指使下属炮制、传播虚假信息。有的控制多家上市公司实施多项违法违规,演变为“里应外合”式产业链,虚假陈述、信息操纵、内幕交易、违规减持交织复合,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社会影响十分恶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