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回来了!
返回首页- 您感兴趣的信息加载中...
此外,为与“互联网+”发展趋势相适应,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办法》还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设置了一定的弹性。“按照《办法》,对方为个人的,其内部凭证在填制和使用方面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刘宝柱说。
取消企业委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今年上半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一系列减税措施支持创新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其中之一是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
近期财税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较多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逐步走出国门,吸纳和学习国际先进管理经验和科技创新技术,其研发活动也随之遍布全球,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创新活动也成为企业研发创新的一种重要方式。
“《通知》改变了此前政策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研发的费用不得税前加计扣除的限制。”刘宝柱介绍,新政策的实施,一是有利于国内企业对标国际技术市场,引进国外的先进研发能力和技术;二是有利于企业在境外建立研发中心,更好利用境外发达国家的人才优势和科研条件;三是有利于更好地促进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资源,进而推动我国产业的转型升级。
推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10项硬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