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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中外合作办学教育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2018-08-06 17:08:21    经济日报  参与评论()人

  税务总局:中外合作办学教育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税务总局明确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 中外合作办学教育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报记者 董碧娟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了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目前的营改增政策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据部分学校反映,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境外教育机构自境内学校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现行规定不明确。”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公告》中明确,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也可同样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公告》也明确了关于因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买入价确定问题。据了解,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中,按照限售股的形成原因分别明确了限售股买入价确定原则。其中,因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据地方反映,目前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即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处于非正常上市状态,比如因业绩未达标等原因已被交易所暂停上市,因此不存在因重大资产重组而实施停牌。”该负责人说。

针对上述情况,本次《公告》中明确,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按照2016年53号公告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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