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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修正案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问题

2018-08-27 10:01:45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当然,在申报纳税上会增加一定的遵从成本。根据修正案(草案)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居民个人年度终了后需要补税或者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也就是说,未来需要综合计税的所得,既需要每个月由代扣代缴改为预扣预缴,同时,年末还需汇算清缴。因此,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需要在综合所得之外按无扣除平均至12个月的税基,再按平均月收入适用相应的税率计税,则需要在代扣代缴的基础上再汇算清缴。

三、专项扣除如何实施的问题。

修正案(草案)中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由此可见,此次个税法的修正将增加纳税人的专项扣除,降低其税收负担。但是,以上扣除如何实施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原则应该坚持:

一是据实列支的原则。有些纳税人认为此次的专项扣除对于有家庭的人而言更为有利,因此认为是单身税。事实上,税法在扣除上一直坚持据实列支的原则,没有实际发生的支出,意味着并没有构成纳税人的成本及负担,按量能纳税的原则就不应该予以扣除。

二是凭票扣除的原则。以上的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中判断其真实性、合法性,最重要的依据便是合法凭证。当然,在此的合法凭证并不局限于发票。如大病医疗费、教育费等并不一定能够取得发票,有可能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据,也应该予以扣除,但需要相关的规定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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