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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 | 黄晓明澄清“股票操纵案”,但账户收益去向之谜仍未解开

2018-08-16 09:02:34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证监会陈旭光律师称,除了《证券法》的第八十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外,证监会在2015年7月出台的《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也对出借账户做出明确规定:证券投资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开立证券账户。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对违法从事证券活动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将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事实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结算”)6月刚刚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违法案件中账户实名制相关主体自律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里也对出借账户的相应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

“具体而言,对证监会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中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和出借本人证券账户的主体(以下统称涉案主体), 本公司将采取为期 6 个月的限制新开证券账户措施,具体起止时间以本公司自律管理措施通知书为准。限制新开户措施期满后的12个月内,涉案主体申请新开证券账户的,须至证券公司临柜办理。证券公司应严格审核,审慎开户”,陈旭光称。

厉健表示,虽然《通知》是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是2014年修订施行的,因此,如果被认定出借本人证券账户,中登公司可以适用相关规则和通知作出处理。

获利资金去向何方?

尽管黄晓明声明中诚恳致歉,但并未透露其通过操纵案获利资金的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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