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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 | 黄晓明澄清“股票操纵案”,但账户收益去向之谜仍未解开

2018-08-16 09:02:34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对出借账户的定义做出了进一步的解释。

臧小丽表示,如果账户由“A”的名字开的户,“A”并未往里面注入资金,把空的账户借给别人使用,让别人来操作,资金也是别人的,这才能称为出借。

而按照证监会的认定,黄晓明的证券账户在开立之后由其母亲管理使用,后经人介绍账户委托给了高勇,账户涉案交易也是高勇做出的。“按照这个认定应该可以理解为,黄晓明自己开了户给母亲管理,她母亲又委托给别人,也就是这个账户里的钱是黄晓明自己的钱。这么说,只是买什么股票不买什么股票,什么时候买卖,听了别人的意见。”臧小丽据此分析认为,黄晓明只是委托高勇代为炒股理财,并不能定义为出借。

“如果高勇帮黄晓明等人炒股,约定盈利分成模式,高勇在炒股过程中没有内幕交易,没有操纵市场这些违法行为的话,那么这个委托理财行为我认为是合法的。”臧小丽称。

不过,她也认为,从目前的法律来说,可以说证券法律法规“存在一个漏洞”。

类比来讲,如果某人有一辆车,他将车借给别人开,出了交通事故,需要赔偿,这个时候车主依据法律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如果某人有房,但房给别人住,中间即使不闻不问,但借住的人利用房子做了违法的事情,作为房主按照法律可能也要承担一定责任。但类似的情况放在证券市场中,臧小丽认为,从目前的法律来看,严格去界定黄晓明是否真的有法律责任,尚无具体规则可以作为判定依据。

出借账户应当“何罪”?

那么,由此案引申出来的出借账户到底会面临哪些处罚?

厉健介绍到,关于“借用”证券账户,通俗来说,是把自己的证券账户借给他人使用,资金来源、盈亏风险、股票买卖决策都是由他人完成,这是明显违反证券账户实名制,出借人需承担违反证券法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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