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经济要闻 > 正文

中央下发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文件 隐性债务口径明确

2018-08-15 17:24:00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李盛霖在去年12月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说,从总的情况看,当前地方政府债务在可控范围内,问题比较突出的是隐性债务的风险。一是规模比较大;二是隐性债务集中在市和县两级;三是部分隐性债务对应的资产变现能力不强。

近期一些地方披露出来的隐性债务规模也能印证上述判断,不少地方甚至隐性债务规模超过显性债务。

合肥市审计局近期公开披露截至2017年末合肥市级隐性债务规模为475.38亿元,接近当地一年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政府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当地隐性债务18.7亿元,超过当地显性债务(政府性债务)13.18亿元。不过上述两个地方债务风险总体安全可控。

但也有些地方隐性债务风险沉重。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政府公布的《关于化解政府隐性债务的通知》(下称《通知》)称,截至今年5月底,当地隐性债务(银行贷款)规模达24.18亿元,远超2017年底当地政府性债务余额6.72亿元。《通知》称,债务规模与自身财力不匹配,债务负担沉重,债务风险突显。

目前不少地方在摸清隐性债务规模基础上,开始用三到五年时间来逐步化解债务风险。

比如,福建省财政厅今年将督促市县制定降低债务风险的工作方案和分年度隐性债务消化计划,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统筹政府收入、处置存量资产、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鼓励以市场化、法治化手段稳妥推进存量债务化解,实现债权人、债务人合理共担风险,同时,注意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财政部去年底发文要求,积极稳妥化解存量隐性债务。坚持中央不救助原则,做到“谁家的孩子谁抱”,坚决打消地方政府认为中央政府会“买单”的“幻觉”,坚决打消金融机构认为政府会兜底的“幻觉”。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务违约处置机制,依法实现债权人、债务人共担风险,及时有效防止违约风险扩散蔓延。

财政部部长刘昆近日撰文称,防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一方面,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严禁以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加强风险源头管控,硬化预算约束,严格项目审核,管控金融“闸门”,决不允许以新增隐性债务方式上新项目、铺新摊子。另一方面,积极稳妥化解存量隐性债务。坚持谁举债谁负责,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相关报道:

    404 提示信息
    404

    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回来了!

    返回首页
      您感兴趣的信息加载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