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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一经发现,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加强商品房销售现场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在销售现场公示以下信息:
1.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委托代理销售的,还应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2. 所有房源销售价格和销控表。包括每套商品房建筑面积、套内面积、销售价格及销售状态(已销售、已认购、在售)等情况。
3. 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房产测绘成果报告、户型详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等材料;
4.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和账号;
5. 销售房屋已经在建工程抵押的情况说明以及抵押权人同意销售抵押房屋的证明材料;
6.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范围、时限;
7. 房管、物价、工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监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在项目开盘销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现场进行检查,不符合公示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的,可暂停项目网签。
三、加强商品房销售行为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1.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将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对外销售,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