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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规定了16条开发商不得出现的销售违规行为,开发商不得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不及时办理预售许可证;不得以私下内部认筹、排号等方式蓄客,通过集中选房、网上选房或者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捏造、散布开盘售罄、封盘涨价、地王楼王、政策变化等不实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不得采取“电商”等合作模式,通过第三方在网签合同约定价款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价外收取“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等费用;不得实行“零首付”购房,或采用“首付贷”“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以下是全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豫建房管〔2018〕2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地产管理局(中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和国家发改委等31部门《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206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保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必须将符合预售条件的楼幢一次性申报,严禁以分批、拆零等方式进行申报,拖延上市销售时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要严格按照已申报《商品房预售方案》中的时限对外公开销售。无故更改、拖延开盘时间的,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限制项目网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一经发现,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加强商品房销售现场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在销售现场公示以下信息:
1.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委托代理销售的,还应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2. 所有房源销售价格和销控表。包括每套商品房建筑面积、套内面积、销售价格及销售状态(已销售、已认购、在售)等情况。
3. 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房产测绘成果报告、户型详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等材料;
4.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和账号;
5. 销售房屋已经在建工程抵押的情况说明以及抵押权人同意销售抵押房屋的证明材料;
6.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范围、时限;
7. 房管、物价、工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监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在项目开盘销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现场进行检查,不符合公示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的,可暂停项目网签。
三、加强商品房销售行为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1.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将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对外销售,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2. 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向他人销售,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3. 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采用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以及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
4. 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
5. 未在商品房预售广告中载明商品房预售证号;
6. 商品房销售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实行一房一价、一套一标,收取标价以外的未标明费用甚至高于备案申报价格进行销售;
7. 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不及时办理预售许可证;取得预售许可后不在10天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并进行销售;同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采取分楼幢、分单元、分层等方式开盘销售;不公示销售进度控制表,特别是已取得预售许可、尚未售出的房屋数量和价格情况;
8. 以私下内部认筹、排号等方式蓄客,通过集中选房、网上选房或者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捏造、散布开盘售罄、封盘涨价、地王楼王、政策变化等不实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
9. 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方式销售商品房,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
10. 向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对象出售商品住房,或者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资料规避限购政策;
11. 未进行征信审查,收取预订款或者向购房人承诺可按揭贷款购房;
12. 采取“电商”等合作模式,通过第三方在网签合同约定价款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价外收取“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等费用;
13. 实行“零首付”购房,或采用“首付贷”“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14. 另设其他账户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购房人房款(包括预订款、首付款、按揭贷款等);
15. 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16. 销售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监管。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第1—6条行为的,由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或交由其他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7-16条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到位前暂停网签、典型案例曝光等方式进行处置。对存在多种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恶劣、拒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抄送工商、国土资源、物价、金融等监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违法违规行为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依法进行移交。
四、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商品房代理销售的,应当委托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在开展经纪业务时,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代收代管甚至非法侵占、挪用客户交易资金,不得提供“首付贷”等其他金融服务,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诱导或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服务价格。销售代理机构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整改,计入中介行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进行公开通报曝光,涉嫌违法犯罪以及涉黑涉恶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监管和指导,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力度,督促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相关代理销售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依法组织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
(二)强化沟通联动。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工商、物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的沟通交流,及时对辖区内房地产销售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移交,并加强信息公开共享,共同营造良好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加大宣传、及时发声,稳定市场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群众理性购房。积极引导新闻媒体客观报道、正面宣传我省房地产市场形势和相关政策,防范不实报道引发房地产市场出现较大波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