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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科技时代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金融科技在非传统金融业态的应用面临监管缺位
金融科技的发展及其在非传统金融业态中的广泛应用为地方政府通过金融创新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便利。而我国针对金融科技相关的金融监管体系尚不健全,没有独立适用的法律体系与监管规则。特别对金融科技在非传统金融业态中的应用,相应的监管规则多为摩擦性、适应性地,大多是在传统金融监管体系上衍生形成,使得监管的各个环节链接不够紧密,容易形成重准入,轻监管的局面,导致大量金融科技在非传统金融领域的应用面临监管缺位。
(二)金融科技发展使得地方风险处置责任难以压实
随着金融科技在地方非传统金融业态中的广泛应用,很多线下业务转移至线上,创新了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去实体化经营和依托于互联网的销售渠道使得机构摆脱了对物理网点的依赖,虽然设立于某一地区,但是经营却是在全国范围,具有收益本地化、风险外部化的特性,地方的风险处置责任难以压实。
(三)金融消费者保护不足
地方金融办同时兼具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职能,当二者冲突时,有可能从金融机构审慎角度出发忽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在金融科技时代,随着移动支付和互联网平台的应用,金融消费者的普及程度更高、范围更广、但投资的准入门槛却更低,忽视行为监管对金融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会更大。
三、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问题的成因
(一)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定位尚不够清晰
我国金融管理体制从中央单一监管模式发展为中央为主地方为辅双层监管模式的过程是自下而上演进的,地方金融办的监管职能和监管对象缺乏统一的制度安排。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地方金融办负责“7+4”类机构和“两非”领域进行属地监管与风险处置后,目前看还有一些地区存在地方监管中监管职能分散、监管边界不清和多头监管等问题,容易引发主观和客观上的监管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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