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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本措施是财税改革

2018-06-14 18:02:28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二)收益性项目与公益性项目的界限不清,政府债务与非政府债务没有明确区分。

在预算管理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政府债务与非政府债务存在严格的边界区分。比如,有现金流的项目,本身经济效益不错,一般是通过“收益债券”来融资,靠项目收益来偿还;没有现金流的项目,社会效益大于经济效益,则通过“一般责任债券”来融资,靠未来税收来偿还。然而,我国地方政府只考虑降低融资成本,把有现金流的收益性项目与缺少现金流的公益性项目混在一起“打捆融资”。绝大部分通过地方融资平台举债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实际是用到了有一定现金流的收益性项目,本来不应当列入一般政府债务。现在,融资平台的债务处于一种政府与非政府之间的模糊地带,背后往往隐含着政府信用担保和兜底预期,变成了刚性兑付的准政府债务。

(三)“刚性兑付”使得“道德风险”问题十分突出。

中央政府对“道德风险”问题一直十分警惕,《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预算法》、《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反复强调“中央不救助”原则。但是,这项原则没有得到地方政府、金融市场的严肃对待。

一是我们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模式导致地方政府债务刚性兑付。2010年的地方政府债券试点,完全由中央政府代理发行,无法体现地区差异。2011年开始,上海、浙江、广东、深圳等四省市试点地方自行发债,但实际花钱的主体是城市政府,省级政府是代市、县政府发债,并且额度审批权仍由中央控制。这种代发债券的安排没有体现谁花钱、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必然导致刚性兑付。中央政府调动资源的能力最强,省级政府调动的资源能力则远远大于城市政府。在市、县政府层级,由于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没有执行到位,地方政府掌握着土地出让金、社会保险基金等财政专户资源,同样具有较大的腾挪空间。为了实现刚性兑付,地方政府甚至会挤占经常性项目的资金,并要求中央提供转移支付资金弥补剩下的资金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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